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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姐姐出錢買房 為辦公證贈予弟弟 父親福利房產權引糾紛
    2016-09-17 22:36:11   來源:武漢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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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出錢買的房子,憑什么就變成他們一家的了?”昨天,因房產糾紛與侄女鬧矛盾的姜女士找到洪山區青菱街黃家湖社區律師,咨詢求助。

    今年56歲的姜女士母親早亡,有一個弟弟,姜女士亦姐亦母地把他拉扯大,雙方感情十分要好。2001年,姜女士父親去世,留下了一套單位福利房。該福利房40%的產權歸單位所有,按照法定繼承,姐弟倆各繼承整套房屋30%的產權。2003年,為方便職工辦理房產證,其父所在單位開始出讓福利房剩余的產權。由于弟弟手頭緊張,姐弟倆達成一致意見,由姜女士墊付資金,趕在單位規定的出讓時間里買下了剩余40%的產權,單位開了一張收據。

    不久后,姐弟倆一起到房管局辦證。然而,根據當時房管局的規定,單位福利房只能登記在一個人的名下,繼承的福利房必須由繼承人自己解決份額糾紛。這讓姐弟倆犯了難。而同行的鄰居勸道:“一家人還分那么清楚干什么,先做個公證把房產證辦好,剩下的你們自己商量嘛!”覺得鄰居說得有理,姜女士做了公證,把自己繼承的份額贈予給了弟弟,以弟弟的名義順利辦理了房產證。為了讓姐姐放心,弟弟將房產證交由姜女士保管。

    今年初,弟弟的女兒向姜女士提出,希望將該福利房辦抵押貸款做生意,被姜女士拒絕。一怒之下,侄女認為,姜女士跟這房子一點關系都沒有,還霸占自家房產證。姜女士又氣又急,向社區律師咨詢。在她看來,當初,做公證也只是為了盡快辦理房產證,這套房子怎么會和自己沒有關系?

    為此,社區律師熊典解釋,姜父去世時遺留下的60%產權的福利房,姜女士和弟弟都有繼承權。但當時為了方便辦理房產證,姜女士已經公證將自己繼承的這30%產權贈予給了弟弟,公證的效力不容置疑。至于父親去世后姜女士出資向單位購買的40%的部分,如果能夠拿出單位收款證明等有效證據,證明自己的出資事實,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自己的份額,或者要求弟弟給予相應補償。

    同時,熊律師提醒,涉及法律問題一定要咨詢清楚,不要盲目聽從“明白人”的意見,要合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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