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0日,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在門戶網站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草案共9章77條,草案堅持問題導向,立足實際情況,既對解決問題涉及的關鍵性制度和要求作出剛性規定,又為實踐探索留有空間。全文: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12543485579889378&wfr=spider&for=pc。
六個亮點:
1、政府支持
——第四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協調機制,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民營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協調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開展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
——第八條 加強對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先進事跡的宣傳報道,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及其經營者參與評選表彰,引導形成尊重勞動、尊重創造、尊重企業家的社會環境,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氛圍。
——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民營經濟統計制度,對民營經濟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定期發布有關信息。
2、平等競爭
——第十六條 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參與國家重大戰略和重大工程。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在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領域投資和創業,鼓勵開展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參與現代化基礎設施投資建設。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依據法律法規,接受符合貸款業務需要的抵押質押物,并為民營經濟組織提供應收賬款、倉單、股權、知識產權等權利質押貸款。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動產和權利質押登記、估值、交易流通、信息共享等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在發展新質生產力中積極發揮作用。引導民營經濟組織根據國家戰略需要、行業發展趨勢和世界科技前沿,加強基礎性、前沿性研究,開發關鍵核心技術、共性基礎技術和前沿交叉技術,鼓勵以科技創新催生新產業、新模式、新動能。
引導非營利性基金依法資助民營經濟組織開展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
3、財務真實
——第四十條 民營經濟組織應當建立獨立規范的財務制度,區分民營經濟組織生產經營收支與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個人收支,依法實現民營經濟組織財產與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個人財產分離,加強財務管理,規范會計核算,防止財務造假。
4、政企溝通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職盡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民營經濟組織經營者在工作交往中,應當遵規守紀,保持清正廉潔。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及時聽取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各類經濟組織的意見建議,解決其反映的合理問題。
——第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制定與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或者作出有關重大決策,應當注重聽取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各類經濟組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建議;在實施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鼓勵民營經濟組織創業的政策,提供公共服務,鼓勵創業帶動就業。
個體工商戶可以自愿轉型為企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為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提供指引和便利。
5、培養人才
——第四十八條 支持、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職業學校、公共實訓基地和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培養符合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需求的專業人才和產業工人。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健全人力資源服務機制,搭建用工和求職信息對接平臺,為民營經濟組織招工用工提供便利。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完善人才激勵和服務保障政策措施,暢通民營經濟組織職稱評審渠道,為民營經濟組織引進、培養高層次及緊缺人才提供支持。
6、清理賬款
——第六十五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依法或者依合同約定及時向民營經濟組織支付賬款,不應以人員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拖延支付民營經濟組織賬款;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應強制要求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支付民營經濟組織賬款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十六條 大型企業向中小民營經濟組織采購貨物、工程、服務等,應當合理約定付款期限并及時支付賬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為向中小民營經濟組織支付賬款的條件。
人民法院完善拖欠中小民營經濟組織賬款案件審判執行工作協調機制,推動案件依法及時立案、審理、執行,對符合條件的相關案件可以先行調解,保障中小民營經濟組織合法權益。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賬款支付保障工作,預防和清理拖欠民營經濟組織賬款;強化預算管理,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安排預算,并嚴格按預算實施;加強對拖欠賬款處置工作的統籌指導,對有爭議的鼓勵各方協商解決,對存在重大分歧的組織協商、調解。協商、調解應當發揮工商業聯合會、律師協會等組織的作用。
第六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依法向民營經濟組織作出的政策承諾和與民營經濟組織訂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人員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
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民營經濟組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