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徹查“騙補”和補貼“退坡”的同時,為繼續推動新能源車發展,一項新的積分制度開始征求意見,其核心內容是每家車企的“平均油耗積分”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將并行管理,并允許有條件抵償(即以新能源車正積分來抵償平均油耗負積分)。
昨日,工信部網站發布了《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意見上報截止期為10 月20日。這正是工信部高層此前所透露的重要政策方向,即“建立企業平均油耗積分與新能源車積分相掛鉤的制度,逐步建立市場化機制引導企業加快新能源車的 生產和推廣”,來調整和完善現有補貼政策。財政部相關負責人此前也曾表示,通過積分交易(和抵償)機制,可借助市場力量激勵和倒逼企業,把更多資源投到產 品研發和技術創新上,根治部分企業的補貼依賴癥和騙補行為。
對于征求意見稿,國內動力電池龍頭企業國軒高科的董事方建華表示,此舉意味著政府對新能源車的扶持思路正從財政補貼為主,轉向財政補貼與市場調節合力推進,最終則將通過市場的倒逼機制,推動國內新能源車產業擺脫低端化,加大技術創新。
乘用車管理“兩目標”
按照征求意見稿,工信部將對境內銷售的乘用車、新能源乘用車進行兩個項目的考核,即乘用車企業的平均油耗及新能源車生產情況。這里的“乘用車” 包括傳統能源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以及新能源乘用車。而新能源乘用車則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包括插電式 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純電動乘用車和燃料電池乘用車。
工信部解釋稱,將就上述兩項積分建立信息平臺,推動車企利用信息網絡進行積分交易。例如,企業當年生產或進口新能源乘用車的,將產生一定的新能 源車積分;對境內傳統能源乘用車年產量或進口量大于五萬輛的車企,將就新能源車積分設定年度比例要求。另一方面,對于企業平均油耗積分,若(其產品的)實 際平均油耗值低于達標值,即產生正積分,高于達標值則產生負積分。
平均油耗積分為負的車企將受到懲罰。征求意見稿明確,對油耗負積分未抵償(后達標的)企業,暫停受理其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達不到GB27999 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的新產品《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申報,暫停部分高油耗車型的生產,直至企業年度預期產生的油耗正積分可以平衡其未抵償的油耗負積 分。同時,對新能源車負積分未抵償的企業,暫停其部分高油耗車型的生產。
顯然,一旦企業因此停產,其經營將受到重大影響。而令不少企業為難的是,單純發展傳統汽車,已無法達到2020年國家第四階段燃油限值標準。
設兩年政策緩沖期
對一些真正看好新能源車的企業而說,積分新政給出了兩年的緩沖期。征求意見稿指出:“2016和2017年度,對新能源車積分比例不做考核;2018至2020年,新能源車積分的比例要求分別為8%、10%、12%;2020年以后的比例要求另行制定。”
短期內,政策尚不會全行業執行,且主要先針對規模較大的企業,即境內傳統能源乘用車年產量或進口量大于5萬輛的車企。對中小型企業,征求意見稿明確: “小規模乘用車企業需向工信部提交燃料消耗量改善計劃報告,報告應包括先進節能技術研發應用情況及計劃、燃料消耗量年度下降目標等。”
更重要的是,即使到2018年平均油耗積分仍為負的企業,也可通過受讓、購買、結轉正積分等方式抵償歸零,避免停產。具體來看,根據征求意見 稿,油耗負積分的抵償歸零方式包括:使用本企業(從上一年)結轉的油耗正積分;使用本企業的新能源車正積分;使用受讓獲得的油耗正積分;向其他企業購買新 能源車正積分等。對于新能源車負積分,則可通過向其他企業購買新能源車正積分來抵償歸零。
而對于企業結轉上年(油耗)正積分余額,征求意見稿還設置了一定的門檻:“2013至2015核算年度,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實際值低于百 公里6.9升的國家目標值的,其正積分在有效期內可結轉使用,結轉額度按上一年度的80%計算。計算正積分時,企業目標值以2015年國家目標值和企業目 標值中較小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