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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車即可借款?小心落入高利貸、暴力催收陷阱……
    2019-10-17 14:31:36   來源:新華網


      “有車即可借款,0手續費到賬快”“放款快,不押車”……這些誘人的宣傳令不少人選擇了汽車抵押貸款——將個人汽車抵押,獲得貸款分期償還。

      近日,“新華視點”記者調查發現,隨著不少融資租賃公司進入車貸市場,一些“抵押貸款”搖身變成“融資租賃”,對借貸人來說,可能面臨高利率甚至暴力催收的風險。

      有人貸款不到4萬元要還7萬元多,有的遭遇暴力催收

      在安卓軟件商店輸入“車貸”關鍵詞,有近百個相關APP,紛紛宣稱“有車就能貸”“門檻低不押車”“按揭車也可貸”。此外,類似的宣傳語在各大網站以及社交平臺也隨處可見。

      然而,這些看起來“很美”的宣傳很可能是“陷阱”。2018年12月25日,廣東中山的程成在深圳投哪金融機構旗下的“暢快車貸”辦理了汽車抵押貸款,合同上的貸款金額是46650元,但扣除服務費等費用后,實際到賬只有39680元。這些貸款分36期償還,每期2092元。最終,3年總還款額高達75000多元。

      程成告訴記者:“還款8期后,在9月26日還款日,我銀行卡上的金額是充足的,因為他們自身系統問題沒有扣款成功。10月8日早上,在沒有通知我的前提下,他們居然把車偷偷拖走,然后告訴我想拿車必須一次性全部還款,加上滯納金等共需57000多元。”也就是說,程成雖然實際借款僅39680元,但10個月得還7萬多元。

      與程成有相似遭遇的借貸人不在少數。河南的楊先生因資金周轉困難,于2018年在“神州車閃貸”辦理了一筆抵押貸款。今年9月,他未及時還款,平臺在沒有通過法律程序和告知他的情況下,用抵押的備用鑰匙直接把車開走了。

    “我認為,在不走法律程序也不告知的情況下扣車,屬于侵犯個人財產。”楊先生說,通過報警、投訴并一次性結清剩余貸款后,公司才將車還給了他。

      廣東揭陽的黃先生則遭遇了暴力催收。因為沒有按時把機動車登記證上交給易鑫公司,已經正常還款6個月的黃先生遭到了威脅恐嚇。“公司有3個人跑到我老家威脅恐嚇我母親,我害怕他們繼續騷擾家人,就按照他們的要求一次性結清貸款,并支付了3000元的所謂上門催收費。3.6萬元的貸款最后還了大約5.7萬元。”

      記者在“聚投訴”平臺上輸入“車貸”,發現有近2000條相關投訴。初步梳理發現,相關投訴主要集中在幾方面:以各種名目變相收取高額“砍頭息”,實際到賬普遍低于合同金額;高利率,有的超過24%;以各種理由私自收車,暴力催收。

      以為辦理的是“汽車抵押貸”實際卻是“融資租賃”

      記者調查發現,不少車主以為辦理的是抵押貸款,實際卻是融資租賃。二者的本質區別在于,融資租賃并不是貸款,而是售后回租模式,所有權發生了轉移。相當于車主將自己的車轉讓給了機構,機構再出租給車主,每月的還款實際上是付租金。

      利用車主急需用錢的心理和信息不對稱,不少融資租賃機構玩起了套路,車主一不留神就會“入坑”。

      ——用“低月供”誘導車主。多位受訪車主表示,對外宣傳時,機構往往不直接說明年化貸款利率是多少,而是用較低的月供金額或者日供利率來模糊宣傳。如果算清楚,年化貸款利率往往是嚇人的數字,很多甚至高達20%以上。

      ——用合同掩蓋“砍頭息”等亂收費項目。記者看到車主簽訂的多份合同上均是0手續費,但不少車主反映,“貸款金額分兩筆到賬,第一筆到賬后會要求轉一筆數千元的服務費才下發余款。”

      河南湯先生2018年8月份在易鑫辦理的車貸,合同上放款金額是64800元,但被業務員以GPS租賃費等名目收取了“砍頭息”6587元,實際到賬金額只有58213元。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設置苛刻的逾期責任。今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通報的一例案件顯示,被告人針對抵押機動車客戶故意設置各種陷阱,在借貸過程中提供格式合同簽訂霸王條款,讓被害人承擔苛刻的逾期責任。同時,被告人使用備用鑰匙私自開走被害人車輛,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額“違約金”“拖車費”。

      借貸人維權難,亂象亟待監管整治

      近年來,車貸業務市場規模迅速增長,但對于借貸人而言,相關金融產品復雜程度較高,容易被機構誤導,權益受損后維權難。

      上海財經大學國際金融系教授奚君羊認為,汽車融資租賃在很多國家實際上是一種比較成熟的融資方式,在國內相關領域出現的亂象,與機構急功近利和監管不力有關。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與汽車融資租賃有關的案件有14000多條。記者調查發現,不少車主被強行收車卻只能吃啞巴虧,原因就在于雙方簽署的是融資租賃合同而非汽車抵押貸款合同。

      “當時業務員跟我說是辦汽車抵押貸,一直催著讓我簽字,也沒跟我說過融資租賃和貸款有什么區別;這樣專業的模式我也不懂,稀里糊涂就簽字了。”河南的湯先生告訴記者。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占領認為,“在宣傳營銷與合同簽署環節,很多平臺事先沒有明確告知或刻意誤導貸款者,很不規范,需要引起監管部門的重視。”

      上海市租賃行業協會5月發布的《汽車融資租賃業務自律公約》要求,協會各成員單位依法合規經營,不得從事信用貸款、抵押貸款等非融資租賃性業務,杜絕在融資租賃合同、產品宣傳資料、APP平臺等出現“貸”“貸款”等帶有誤導性質的語言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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