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陵縣人民法院發出了《自動履行證明書》,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增添了新的助力。
原告張三(化名)與被告李四(化名)系原某有限公司合作伙伴,因發展需要,經結算,原告把自己名下股份以25萬元轉讓給被告,被告當時給付原告10萬元,剩下15萬元被告于2021年10月給原告出具了欠條并承諾還款日期為2022年5月。經過原告多次催討,后被告于2023年3月還款1萬元,2023年4月還款10萬元,還剩本金4萬元及資金占用費用8千余元未歸還,現履行期限屆滿,原告張三起訴到法院。經法院調解后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支付股權轉讓費,該當事人隨后遵約付清案款,但擔憂涉訴信息影響自身征信及工作生活。了解到其訴求后,法院干警在認真核實案件確已主動履行完畢后,依法向其發出了《自動履行證明書》。
《自動履行證明書》是法院對當事人積極主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一種正面回應和肯定,它不僅是當事人已履行義務的有力證明,更是幫助其修復社會信用等方面可能遭遇障礙的重要憑證。此次《自動履行證明書》的發出,體現了江陵縣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積極貫徹落實上級法院要求,努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的創新舉措。這一舉措將進一步激勵當事人自覺履行義務,引導社會公眾樹立誠實守信的價值導向,為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和社會信用環境發揮積極作用。(通訊員/吳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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