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捕、售賣“黃騰鳥” “刑民雙罰”跑不了

    今日湖北

    2024-12-17 10:06:01

    近日,江陵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被告人趙某、趙某福、郭某、唐某、文某、羅某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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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至2024年5月期間,六名被告人單獨或共同分多次在湖北省江陵縣、公安縣等地使用禁用的工具粘網獵捕屬國家保護的、湖北省嚴禁獵捕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三有保護動物棕頭鴉雀“黃騰鳥”,通過微信群交易,后在江陵縣沙崗鎮韻達快遞、京東快遞等快遞公司郵寄給云南、貴州等地的買家,共計獵捕945只,售賣779只,獲利人民幣15萬余元。六人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非法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一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五被告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共計人民幣23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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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審判長的組織下,控辯雙方圍繞法庭調查等環節,就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環節,對犯罪實施進行了充分辯論,合議庭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庭審程序規范,嚴謹有序,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該案將在庭后進行合議,依法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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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小法的話:本案系一起聚焦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六名被告人非法狩獵的行為造成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破壞生態平衡和物種多樣性,致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除承擔刑事責任外,亦應對同一行為依法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任何組織和個人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違法獵捕、運輸、交易野生動物,禁止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發現非法捕殺、買賣、販運、走私和加工經營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時,應向有關部門和機關舉報或者控告。

    江陵法院將貫徹落實“懲治犯罪是手段,保護生態環境是目的”的刑事審判理念,以法治之力助推生態文明建設,與社會各界同道,共創自然和諧的美麗家園。(通訊員/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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