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酒后駕車嫌大貨車遠光燈晃眼 公然攔車打人

    楚天金報

    2018-01-21 09:57:33

    三男子酒后駕駛面包車被大貨車遠光燈晃了眼,便在省道上隨意攔停大貨車,以會車不變燈為由,毆打貨車司機尋釁滋事。記者昨悉,襄陽市襄州區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主犯艾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判處從犯左某和左×洋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2015年6月5日凌晨2點,艾某、左×洋和左某等人酒后沿217省道駕車回家。艾某見路上多輛貨車會車時不變車燈,便提議在路上攔停貨車,將司機打一頓。

    左×洋駕駛面包車由北往南行至襄州區古驛鎮余溝村路段,艾某讓左×洋將面包車橫在路上,逼停相向駛來的趙某駕駛的大貨車。艾某等人下車后,質問趙某為何會車不變燈光,并拉開車門對趙某拳打腳踢,還拔掉了大貨車鑰匙,問趙某如何解決此事。

    在大貨車上休息的趙某之子問:“給500元能否了事?”艾某等人同意,并收錢后離開。左×洋等人繼續駕車沿217省道向南行駛,行至古驛鎮二房村路段,艾某指使左×洋急速調轉車頭駛入對面車道,攔截對向行駛的葛某駕駛的大貨車。

    葛某避讓不及,與左×洋駕駛的面包車發生碰撞。葛某和同行的樊某下車查看車輛受損情況,艾某等人上前便毆打葛某、樊某二人。因艾某三人晚上均飲了不少酒,艾某指使左×洋找來司機頂替,欲報警按交通事故處理兩車相撞事宜。

    不料,先前受害的大貨車司機趙某已報警,民警將艾某三人抓了個現行。經鑒定,趙某、樊某、葛某所受傷的程度均為輕微傷。艾某等人收取的500元被依法收繳并返還趙某,還分別賠償了趙某、葛某、樊某經濟損失。

    襄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艾某、左某和左×洋隨意毆打他人致輕微傷,情節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艾某系主犯,左某、左×洋系從犯,該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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