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購房遇“霸王條款” 開發商被判退定金賠利息

    澎湃新聞網

    2016-08-25 17:00:27

    “與霸王條款說不的購房消費維權宣告圓滿結束!”2016年8月4日晚,黃舟雄在微信朋友圈這樣中寫道。當天下午,他收到了福建省漳州市招商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漳州招商地產”)此前一直不愿支付的2635元利息補償。

    一年前,家住廈門的黃舟雄在漳州市開發區認購一處房屋,并先期交付定金和首付款等費用24萬余元。但之后與漳州招商地產簽購房合同時,黃舟雄認為合同中存在多條不公平條款,他提出修改合同,但遭到拒絕。

    黃舟雄要求退款,經多次交涉和工商部門介入,漳州招商地產先后將購房首付款和定金等退還黃舟雄,但拒絕支付這筆錢此間產生的利息。黃舟雄就此將漳州招商地產告上法庭,7月14日,福建龍海市法院作出判決,要求漳州招商地產需賠付相關利息,黃舟雄勝訴。

    “身邊很多人遭遇這個,買家的維權成本太大,賣家的違法成本太低,所以才會出現普遍的現象,我這么堅持就是要給他們敲響警鐘。”黃舟雄告訴澎湃新聞

    7月12日,漳州龍海市法院作出判決,要求漳州招商地產支付占用黃舟雄購房款及定金等的利息損失2635元。

    購房合同藏多個“霸王條款”

    2015年3月,在朋友的推薦下,黃舟雄到毗鄰廈門的漳州開發區看房子。當月28日,他與漳州招商地產簽訂《樓宇認購書》,并交付5萬元定金。5天后,他又交了首付款、契稅、代收費等共計19萬余元。

    黃舟雄說,支付上述款項之后,漳州招商地產售樓部的工作人員將總共50頁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打印出來,催促他“快看快簽”。

    黃舟雄曾參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有著20多年的消費維權實踐,他認為該購房合同中存在不少“貓膩”。

    黃舟雄說,《樓宇認購書》中約定的5個《附件》變成了11個,一下子多了6個《附件》;整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十一個附件,有不少無效條款和嚴重顯失公平條款。

    為此,黃舟雄提出要對購房合同作出全面修改,由雙方平等協商合同條款。漳州招商地產售樓部工作人員請示后告知他無法更改,“大家簽的合同都是這個版本的。”

    雙方協商未果,黃舟雄要求退款。

    黃舟雄說,經過多次交涉,2015年5月25日漳州招商地產將19萬余元首付款退還,但拒退5萬元定金。隨后,黃舟雄向漳州市工商局投訴,稱漳州招商地產利用格式合同條款侵犯購房消費者合法權益。

    2015年11月2日,漳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漳州招商地產改正,并對其罰款6000元。漳州市工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稱:漳州招商地產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合同補充協議中的第二條、第六條第12點、第八條、第十六條均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約定的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不對等。

    法院判定利息也要賠

    2015年9月16日,漳州招商地產將5萬元定金返還給黃舟雄。

    黃舟雄告訴澎湃新聞,工商局下達處罰決定后,漳州招商地產拒絕支付占用其20余萬元期間的利息,他決定訴至法院。

    2016年7月12日,漳州龍海市法院作出判決,要求漳州招商地產支付占用黃舟雄購房款及定金等的利息損失2635元。

    龍海法院認為,雙方因為商品買賣合同附件的補充條款產生爭議,未能達到一致意見,導致雙方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該情形不能視為原告違約,被告應當將原告欲購房該商品房而收取的首付款及契稅、定金等返還給原告。占用期間所產生的利息也應該一并返還給原告。

    黃舟雄說,一般購房者由于專業知識所限不會發現霸王條款,即使發現,因為維權成本高等原因也是忍氣吞聲,導致很多房地產公司有恃無恐。“此案涉案金額雖然不大,但是買家與房地產商的合同糾紛是普遍的現象,公眾依法維權能給開發商以警示作用,不能利用強勢地位來侵犯消費者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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