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早交付贈與房產兒子告父親

    法制日報

    2018-01-21 10:58:18

    兒子接受父親的房產贈與后,為達到實際交付的目的,通過登報遺失聲明補辦房產證,并在國外對父親進行刑事控告,企圖讓父親受到刑事制裁。無奈之下,父親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對兒子的房產贈予并更名至自己名下。近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支持了父親的訴求,判決撤銷其對兒子的房產贈與,應將訟爭房產過戶至父親名下。

    2006年,菲律賓華僑胡太庸購買了廈門市廈禾路的一處房產,并支付了全部購房款。2008年,胡太庸將該房產產權登記在長子胡椿名下,產權證原件一直由胡太庸保管,租金收入由胡太庸委托他人代為收取。

    2015年8月,胡太庸在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起訴胡椿稱:胡椿偽造其簽名后在菲律賓起訴自己,企圖侵占其公司股權,后又偽造菲律賓證券交易委員會簽名出具假聲明,企圖侵犯其公司財產。更為嚴重的是,胡椿于2015年2月又在菲律賓向檢察院提起刑事訴訟,起訴胡太庸犯有偽造公文罪及偽證罪。胡椿做出上述嚴重侵害胡太庸的行為,已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情形,故請求撤銷胡太庸對胡椿上述房產的贈與,胡椿立即將上述房產過戶登記至胡太庸名下。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一審駁回胡太庸訴請之后,胡太庸上訴至廈門中院。

    廈門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胡椿是否存在侵害胡太庸權益的行為。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侵害的情況應包括身體健康、精神、人格權、財產權等方面的侵害。本案中,訴爭房產的產權證原件一直由胡太庸保管,對此胡椿是知道的,但卻登報聲明產權證遺失,并補辦產權證,進而收取訟爭房產的租金,胡椿的行為已嚴重侵害了其父胡太庸的權利。此外,子女乃父母親的精神寄托與生活依靠,胡椿作為胡太庸的長子,在其母親去世后,理應對年邁的父親懷有尊重、愛護之心。但胡椿雖然在法律上接受了父親胡太庸的巨額財產贈與,但事實上并未實際交付,且基于經濟利益糾紛方面的原因對本應安享晚年的父親進行刑事控告,企圖讓年邁的父親受到刑事制裁,致使贈與依據的基礎——父子親情喪失,其行為必然對胡太庸精神層面造成嚴重傷害。胡太庸的訴訟請求符合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可以撤銷贈與的情形。

    據此,廈門中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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