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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首女子以艷照要挾“借”走官員百萬元 一審領刑
    2018-01-21 10:25:38   來源:廣西新聞網

          今日湖北網訊:近日,廣西來賓市興賓區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石首籍女子劉某有期徒刑8年10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1年。

     

      事情經過——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12月底,時任廣西來賓市某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張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30來歲的湖北省石首市籍女子劉某。兩人認識后,逐漸發展成情人關系。后來兩人關系惡化。

     

      2013年5月上旬,劉某用手機向張某發送短信,短信內容就是張某和其在賓館開房時,張某躺在床上的照片。從那時起,劉某多次以發短信和打電話的形式,以公開兩人情人關系、發裸照上網等手段要挾張某,先后敲詐勒索共143.9萬元。

     

      直至2014年11月,劉某發了張某女兒的照片到張某手機上再次威脅要錢,張某才選擇向警方報案。而受此事件影響,張某不再擔任所在單位的領導職務。

     

      雙方的辯護——

     

      面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劉某辯稱她與張某是情人關系,認為相互爭吵很正常,屬于情感糾紛。同時,她和張某長期有金錢來往。其中有60至70萬元,是她向張某借的款。她認為自己沒有對張某實施敲詐勒索。

     

      劉某辯護律師認為,劉某的借款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請求法院判其無罪。另外,兩人是情人關系,在兩人相處期間,張某多次把錢打到劉某的銀行賬戶上,然后將錢取出,是讓劉某幫其洗錢。

     

      法院最后判決——

     

      對于兩人的辯護,法院認為,雖然劉某的手機已不保留有其在2013年5月10日至2014年11月上旬期間,發給張某的威脅短信內容,但張某手機保留有。

     

      另外,劉某的手機至今還保留有其于2014年11月16日至12月2日期間威脅張某的短信內容,與張某手機上保留的短信內容完全一致。

     

      張某被威脅后,到銀行轉賬的時間和錢款金額,與劉某銀行賬戶收取錢款的時間和數額相互吻合,且與劉某供述的發送張某女兒照片等威脅內容相互印證,認定劉某有敲詐勒索的行為和犯罪事實。

     

    技術支持:湖北報網新聞傳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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