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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始“后媽虐童案”宣判
    2018-01-21 10:53:23   來源:恩施新聞網

      建始一后媽虐待兒童,致其渾身是傷,備受社會關注的“建始6歲女童遭后媽虐待一案”有了結果,6月15日下午,建始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蔡某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2015年9月15日,網上出現以圖片形式的一篇《媽媽,再愛我一次》的文章,配上了一些小女孩受傷的照片以及以前沒受傷的照片,引起了網友關注。本報隨后多方聯系采訪到了女孩小桃(化名)的親戚和后媽,證實了小桃是被后媽打傷。當地警方也及時介入調查。經調查,小桃系樊某某、陶某某的非婚生女兒。2014年元旦,被告人蔡某與樊某某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此后小桃一直與樊某某、蔡某共同生活。同年8月,被告人蔡某與樊某某登記結婚,并于同年11月生育一子。2015年7月至9月間,被告人蔡某認為夫妻關系不好是小桃的原因,而對小桃不滿,被告人蔡某經常采用打耳光、手掐、竹條抽打、嘴咬等方式對小桃進行毆打,致小桃胸腹部軟組織和胸腰部損傷,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頭部、頸部及四肢軟組織挫傷,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同年9月13日,樊某某向建始縣公安局高坪派出所報警,同年9月16日,被告人蔡某主動到該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前述主要事實。

      另查明,小桃現隨親身母親陶某某生活;本案審理期間,樊某某與被告人蔡某登記離婚,兒子隨被告人蔡某生活;樊某某對被告人蔡某表示諒解,陶某某要求法院對蔡某從重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蔡某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自訴人小桃經常采用毆打方法,進行摧殘迫害,并致其輕傷,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虐待罪,應受刑罰處罰。案發后,被告人蔡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屬自首,可依法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蔡某屬初犯,且正在撫養未成年子女,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綜上,可對被告人蔡某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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