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強刑罰執行監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7月9日,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召開刑罰執行監督新聞發布會。會上,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負責人通報了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依法監督撤銷減刑裁定
對違反監規行為“零容忍”
王某某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2022年6月27日經法院裁定減刑二個月。
2023年11月,檢察機關發現罪犯王某某在減刑考核期內存在“借卡消費”、利用監獄民警傳遞物品入監、違反會見通信管理等違法行為,向罪犯王某某服刑監獄制發檢察建議書和糾正違法通知書,向裁定減刑的法院制發糾正不當減刑裁定意見書,監獄、法院采納檢察機關意見,2024年3月26日,法院裁定撤銷罪犯王某某減刑。
案例二
協調解決罪犯家屬扶養難題
推動順利交付執行工作
戴某某因犯故意傷害罪,2021年12月21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未羈押)。判決生效后,法院向公安機關交付執行刑罰。公安機關在收監執行中發現戴某某的妻子生活不能自理,戴某某承擔扶養責任,若將戴某某收監執行,其妻子將無人照顧,因此未將戴某某收監執行。
檢察機關在監督工作中,積極爭取黨委政法委支持,組織當地鎮政府、派出所、村委會協商,通過低保救助金、困難群眾幫扶政策等方式,解決了戴某某服刑期間其妻子的扶養問題。經監督,2024年3月,公安機關將罪犯戴某某收監交付執行刑罰。
案例三
依法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權”
及時化解企業燃眉之急
陳某原系某包裝公司技術工程師,2023年12月18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陳某留某縣看守所服刑期間,公司產品因技術原因陸續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急需陳某回廠進行技術指導。陳某申請出所指導公司生產,未獲得看守所批準。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陳某在拘役期間,能遵守監管規定,表現良好,依法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期間回廠指導生產,能夠幫助企業擺脫生產困境。2024年3月27日向公安機關提出檢察建議。2024年3月29日,看守所作出了批準陳某回家兩天的決定。陳某出看守所后趕赴公司進行技術指導,幫助企業生產重回正軌,并如期回到看守所。
為進一步推動拘役罪犯“回家權”的保障,實現平等保護,該縣檢察院與縣公安局聯合印發《關于拘役人員服刑期間回家的暫行辦法》,依法依規傳遞更多司法溫情。
案例四
檢察機關開展巡回檢察
依法查辦相關職務犯罪
2023年5月,某地區檢察院對轄區內某監獄開展常規巡回檢察,發現該監獄民警張某收受罪犯親屬財物,故意隱瞞罪犯在監內的嚴重違紀行為,致使多名不符合減刑條件的罪犯獲得減刑或被提請減刑,張某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被判處刑罰。
該監獄采納了檢察機關監督意見,對指出的相關問題追根溯源,規范整改、嚴肅問責、建章立制。
案例五
檢察機關運用大數據監督模型
開展監督辦案,推進社會治理
2023年6月20日,某縣檢察院監督發現社區矯正對象余某某在社區矯正期間因無證駕駛,受到公安部門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經調查核實,余某某系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宣告緩刑對象,已被公安機關吊銷駕駛證。
該院運用自主研發的“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怠于履職法律監督模型”開展大數據核查,發現張某某等多名社區矯正對象在矯期間無證駕駛機動車并受到公安部門罰款的行政處罰,但社區矯正機構均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該院通過向社區矯正機構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和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均得到采納并糾正。該監督模型被多個基層檢察院應用,發現監督線索886條,成案64件,查辦相關職務犯罪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