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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放半年再犯罪
    2019-08-15 09:38:11   來源:今日湖北

      

      

      本網訊(記者熊文勝 劉丹生 通訊員鄧緒康)蘄春一男子冒充民警招搖撞騙獲刑一年半。

        

      李某某:我是蘄春縣看守所的工作人員,江某某(在押人員)讓我給你帶個口信。

      

      游某乙(江某某妻子):我老公在里面情況怎么樣?

      

      李某某:他在里面情況還好。我們可以見一面,聊聊你老公的近況。

      

      游某乙:(見面后)他的案子到什么程度了?希望領導能幫忙關照一下他。

      

      李某某:估計到五一左右才有準信。幫忙關照沒問題,只是需要一些錢。

      

      游某乙:請收下這些錢和煙,勞領導費心了!

      

      有人自稱是看守所管教民警,能幫忙“關照”在押人員生活,你信嗎?因擔心被羈押的家人生活條件艱苦,有人選擇相信此人,沒想到卻落入圈套。

      

      2019年3月21日,李某某乘車至在押人員高某家,對高某的妻子游某甲謊稱自己是蘄春縣看守所的領導,告訴她其丈夫在看守所關押期間,條件過于艱苦,可以利用其特殊身份幫忙“關照”一下。游某甲信以為真,遂給李某某香煙三條(價值925元)及現金500元。3月24日,李某某打電話給在押人員江某某的妻子游某乙,約其見面后,以同樣的方式,騙取了游某乙香煙一條(價值400元)及現金1000元。3月26日,李某某在對在押人員程某某的家人方某行騙時被其識破并報警。當晚,李某某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

      

      李某某與高某、江某某、程某某三人是什么關系?到底如何取得三人家庭信息從而對其家人行騙呢?原來,2018年11月27日,李某某因犯盜竊罪被蘄春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在服刑期間,李某某了解到同在該縣看守所羈押的高某、江某某、程某某三人家庭信息,于是在今年2月28日刑滿釋放后,利用該信息騙取其家人的財物。

      

      辦案檢察官認為,李某某因犯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個月,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同時,李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依法應當從重處罰。2019年7月15日,蘄春縣檢察院對李某某涉嫌招搖撞騙罪依法向蘄春縣法院提起公訴。8月5日,法院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誤入歧途不可怕,可怕的是歧途忘歸。希望在押人員都能從李某某的案例中吸取教訓,懂得懸崖勒馬、迷途知返。因為一錯再錯,終將逃不了法律的嚴厲制裁。”該案判決后,檢察官表示。

      

      Q:什么是招搖撞騙罪?

      

      A:刑法第279條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Q:為何對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要從重處罰?

      

      A:主要是考慮到人民警察肩負著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職責,與社會治安和人民群眾生活秩序有著特別密切的關系,有必要對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威信給予特別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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