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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遙:首例霧霾公益訴訟案開了個好頭
    2018-01-21 10:00:31   來源:新京報

      據媒體報道,7月20日上午,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華環保聯合會與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大氣環境污染責任糾紛公益訴訟一案,依法公開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被告振華公司賠償因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損失2198.36萬元,用于德州市大氣環境質量修復。

      雖然在這起訴訟中,還有諸多請求并沒有完全得到一審法院的支持,但這個判決依然在法律和公益訴訟的支持下,在污染企業污染大氣的問題上取得了初步勝利。

      在改變大氣污染方面,個體零散的努力是有限的,集體的行動只有在制度的支持下才能發揮最大的效力。因此,個體在個人生活上的環保努力,雖然有助于緩解大氣污染的狀況,然而并不能帶來顯著改變。

      目前,在公眾參與的所有渠道之中,類似于聽證會、參與環評的公眾意見等等方式,雖然也有一定的法律保障,然而在行政意志的干預下,往往被有意無意忽略了,并不能直接有效地改變建設項目存在的污染。一鼓作氣,再而衰,當一個行動缺乏成績作為激勵的時候,參與人群從我做起的熱潮,也會令人遺憾地退潮。解決大氣污染,最有效的方法還是將其納入司法渠道。

      無論是建設項目開始之前,還是污染已經產生以后,司法作為守護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是真正能夠通過法定的強制力與污染行為進行對抗的力量。全國首起大氣污染公益訴訟案的一審宣判,終于將大氣污染糾紛的解決納入到司法框架中,無疑具有標桿意義。

      此前,由于有大量環境污染的制造者與污染受害者之間無法建立直接的邏輯關系,從而無法在現有的法律體系下針對污染發起具體的訴訟,或者受害者根本不具備訴訟資格。為此,長期以來環保人士都在呼吁公益訴訟,以及呼吁降低環境訴訟中訴訟主體的資格。

      好在,最近一次環保法修改,將環保公益訴訟制度成功納入法律,更引入了環保組織作為訴訟主體的規定,是一個重要的制度突破。而本次訴訟要求振華公司賠償2198.36萬元,并得到法院的支持,終于讓民間環保組織參與訴訟照進現實。

      在這次訴訟中,企業被判罰的賠償額度也值得玩味。2015年各地環保部門罰款42.5億元。平均每起事件的行政處罰額度不到4.4萬元,除此之外,2015年的個案罰款數額最高為208萬元。從罰款的金額來看,違法的成本實在難以對企業構成真實痛感。而本次高達兩千余萬元的賠償額度,無疑對污染企業構成了極大壓力。可以說,本次訴訟將成為我國大氣污染防治中的里程碑,也是民間環保組織參與環境治理的新起點。民間組織參與大氣污染治理,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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